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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10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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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被诉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民事赔偿第116、121号案件开庭
       2014年1016日,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彭明宏、胡小华以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”为由,起诉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、印花税、佣金及利息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第116121号民事赔偿案件。公司高度重视,按照尊重投资者、维护现有股东及股民利益、依法依规等原则准备了应诉方案,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(昆明分所)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。原告彭明宏及其代理人未出庭,法院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办理。原告胡小华起诉案件,经法院公开庭审,法庭宣布休庭。其余未开庭案件将陆续开庭,敬请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。